坎下乾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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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讼,有孚,窒惕,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彖曰:讼上刚下险,险而健讼,讼有孚,窒惕,中吉。刚来而得中也,终凶。讼不可成也。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
  君子知微、知彰、知柔、知刚,能尽物之情也。讼之者,其昧于先乎,两其情,则上刚而下险,兼其象,则中心险而行健,得无讼乎。讼之所由兴于二也,内刚险也。居中理可信也,不中塞也,上健可惧也。直可申也,故中吉。人不与讼也,故终凶。大人志尚中正者,利而见之辨也。陷于下矣,又好争焉,故可涉于险也。

  象曰:天与水违,行讼君子,以作事谋始。

  相违而与处事,讼之象也。君子见其未着,防其未形,则逺讼也。

  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象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
  柔非勇于讼也,上迫而至讼。讼初有言,辨明而通,其志不长,其讼得于终吉之道也。讼之长,凶之咎也。其吉于初已乎。

  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叁百户,无眚。象曰:不克讼,归逋,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
  为下讼上,讼可得乎,自贻其患也。不可而煺,还窜其邑,自守其寡,不敢上敌,犹无眚也。

  六叁,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。象曰: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

  处下之上,从乎刚阳,而讼通矣,食其德矣。乘刚而待之,危也。从上得附,故终吉矣。夫以柔附上,非听其讼亦,为上忤矣。故至有命,则行之不敢自成也。夫不争于外者,善矣夫。

  九四,不克讼,復即命渝,安贞吉。象曰:復即命,渝安贞,不失也。

  叁柔附我,故我不能敌,初之讼也。以就叁之命,变其讼之应也。安贞而吉,何所失哉。

  九五,讼元吉。象曰:讼元吉,以中正也。

  中正上行,虽讼而吉大也。

  上九,或锡之鞶带,终朝叁褫之。象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  刚居讼,终能讼而得其终也。专攻得其非,上或赏也。叁脱其服,象褫疾也。


参考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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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子夏易传》

作者:卜商
国籍:中国
图书简介:
中国古籍,作者卜子夏。《子夏易传》一为二卷,一为十一卷。旧本题卜子夏(前507一?)撰。